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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受贿罪一案。为充分发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作用,旗纪委监委联合旗人民法院组织全旗27个重点领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关键岗位环节干部120余人进行了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李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人民币200万元,2023年7月28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阿旗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旁听干部们紧跟庭审节奏,聚焦案件争议焦点,直观感受了庭审环节的全过程。纷纷表示,法庭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各环节严肃认真、环节紧凑,通过“零距离”接触职务犯罪案件法庭庭审,深受震撼和启发,必会以此为戒,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审慎用好手中权力,时刻做到慎独、慎微、慎行,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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